欠稅車上路重罰     台灣新生報     記者吳雲英/台北報導

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,行駛或停放公路、街道、巷弄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被查獲,除應繳清欠稅外,還要處欠繳稅額1倍罰鍰。

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,逾期繳納稅捐,每逾2日要加徵1%的滯納金,最高可加徵至15%,逾30日仍未繳納者,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。另外,逾滯納期未繳納的車輛,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,還要處1倍的罰鍰。

該處再次表示,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已開徵,限繳期限為11月2日止,請營業用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,如未收到稅單或收到後遺失,應儘速向該處或所屬分處申請補發,以免逾期受罰。

以2,500cc的營業用小客車為例,每期要繳4,950元的使用牌照稅,如欠繳兩期牌照稅9,900元後,有行駛道路情形而被查到,除了要繳9,900元的本稅外,還要處以1倍罰鍰9,900元,處罰相當重。

預售屋未入住先付息 錢被建商白白A走
 
買房子是人生一大事,但購屋糾紛仍是層出不窮。消基會調查發現,有6成的購屋者在建商未交屋前,就要撥款繳利息,甚至到交屋日為止,利息都由買方自行負擔。

更扯的是,在32件預售屋案件中,只有1件在銀行撥款時公設即完成點交,但現行定型化契約規訂,支付交屋保留款只有5%,購屋者談判籌碼不足,消基會要求修訂目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,將交屋保留款提高至10%,5%於交屋時支付,另5%於公設點交時支付。

消基會今(98)年1~9月3,890件申訴中,購屋就有244件,佔6%,位居第二;而同期咨詢共2,259件,其中購屋糾紛有424件,佔19%,是消費者咨詢最常見的問題。

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,有消費者反應買房子,未入住貸款即撥出去繳利息,覺得很不公平;還有人反應,交屋後公設未完成,建商卻一再拖延,實在對權益沒保障。甚至有位消費者,建商在房子主結構還未完成時就落跑,民眾除了要繼續付貸款外,還要自行花費建設。

在消基會的調查中,有高達6成的買屋者表示,在未交屋前即撥款,從撥款日至交屋日為止的利息,由消費者自行負擔。

謝天仁指出,這種狀況明顯違反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第18條第3項規定,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的利息,由買方負擔。但消費者並不清楚,該條文也規定,在賣方通知交屋日前的利息,應由賣方返還買方。但消費者不知情,錢被建商白白A走。

另外,公設點交產生的糾紛也不少,在32位購屋者中,只有1位表示在銀行撥款時公設即完成點交,也有交屋日一年仍未完成公設點交的狀況。

為了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,消基會認為基於買賣契約「同時履約原則」,要求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明訂「貸款撥付日應為交屋日」才合理。

另外,消基會也要求應將「交屋保留款」訂為總價之10%,5%於交屋時進行撥款,5%應保留至公設點交完成同時再行撥付予建商,以維持交易公平。

本則新聞由卡優新聞網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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