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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法典》廢證=醫師執業生涯判死刑   自由時報    記者王昶閔

這起「假罹癌、真開刀」詐領保險金案,衛生署因認定犯行太重大,直接引用醫師法第28條對涉案醫師開鍘,廢止其醫師證書。

至於過去多次發生醫師詐領健保、偽造不實診斷證明、違法用藥等案件,則向來是採用醫師法第25條「移付醫師懲戒」,由地方衛生局或地方醫師公會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決定,不時引發醫醫相護、懲處過輕的質疑。

爭議點在於,醫師法第25條的懲處方式雖然與第28條類似,最重都可以廢止醫師證書,但移付醫師懲戒到目前為止多半是警告、繼續教育,最重頂多是停業一年或廢止醫師執業執照而已,還可向地方衛生局重新申請執照;但醫師證書遭廢止則永久喪失醫師資格,等於判醫師執業生涯的死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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