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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漏營所稅 企業虛列加班費 補稅+處罰   工商時報 王信人/台北報導

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 資」、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限度內之加班費,可免納所得稅 ,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,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,且保存加班 紀錄,始可列報加班費用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最近查核獲某公司95年度,利用個人加班費免納 所得稅,虛增公司加班費用,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,除了補稅外, 會加以處罰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某公司列報95年度加班費及出差費有異常,請公 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及薪資印領清冊,彙整後發現,有些員工的出差 很頻繁,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,顯然很難當日往返,但員工在出差 時間竟然在公司加班,且有刷卡紀錄。公司是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 資,其申報的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2,800萬元,公司 無法解釋,公司才承認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的規定,虛 增公司費用。

國稅局呼籲,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 免納個人所得稅,不代表公司能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。

營利事業在列報相關費用時,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、加班工作報告表 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,據實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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