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貸前要注意 依職業收入 選擇適用方案 工商時報 馬婉珍/台北報導
消費性貸款業務,銀行各出奇招攬客,光是信貸專案便有千百種, 各家利率也殺得低,但優惠期過後,利率恐往上飆升,造成實質年百 分率高得嚇人,因此銀行主管提醒,民眾在申辦貸款之前,應仔細比 較各專案的後段利率、帳管費等,有助於釐清申貸的相關費用。
一、銀行多半收取開辦手續費或帳戶管理費:以台新銀的「增產報 國」車貸專案為例,雖表明代為負擔動產擔保設定費用900元,但帳 戶管理費2,600元,仍應由貸款人支付。
而各銀行的信貸專案中,也列出開辦費或帳管費等項目,由民眾負 擔,中信銀的「彈性還款」方案,手續費為核准貸款金額的3%至4% ,最低不得低於7,000元,不如同業最低1,000元或3,000元寬鬆。
二、各銀行網站清楚揭露實質年百分率:銀行主管指出,不是哪家 銀行利率給得優惠,就選擇哪個專案,應先比較實質年百分率的高低 。
各銀行的信貸專案,皆會在網站下方的注意事項中,將「實質年百 分率」標示出來,例如中信銀的「彈性還款」信貸方案,總費用年百 分率是6.63%至17.13%間;上海銀「所得稅貸款」專案,總費用年 百分率是4.55%至9.20%之間。
三、優惠期之後的利率計息更重要:許多民眾申辦信貸時,只在乎 銀行提供的優惠利率,而忽略優惠期過後所適用的利率。
銀行主管提醒,有些信貸專案標榜前三期零月付息,但從第四期起 ,利率是以10%以上計息,相較於一般約4%至7%的利率水準,這類 零月付息的專案,利率已高出一般水準。
四、評估本身的職業收入,再比較利率:銀行宣傳個人信貸專案時 ,所提供的優惠利率,不見得適用於各族群。
外國事業營業收入 不適用3.75%優惠 工商時報 王信人/台北報導
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,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營業權、商標權、專利 權或秘密方法給國內營利事業使用,所取得的營收入,不能適用所得 稅法第25條第1項的3.75%之優惠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,總機構在中華民 國境外之營利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、承包營建工程、 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,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, 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,得申請國際運輸業 務按營業收入的1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