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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修「藥師法」 藥袋需標示「作用或適應症」 今日新聞   記者陳思穎/台北報導

行政院會今(18)日上午通過「藥師法」第19條修正草案,增列「作用或適應症」的規定,希望透過完善的藥袋標示,提高病人服藥的正確性,並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知藥權益。

衛生署表示,現行醫療法、醫師法及藥師法對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的載明事項有所差異,醫療法與醫師法在藥品標示部分,原僅要求載明藥品名稱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,而無現行藥師法「警語或副作用」的規定,惟醫療法與醫師法在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後,除加註「警語或副作用」,並增加「作用或適應症」的規定。

衛生署強調,為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及用藥安全,並與相關法律的規範事項具一致性,因此研擬「藥師法」19條修正草案,除現行法定項目外,在第2款增列「作用或適應症」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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